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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民初62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康玉兰、屈丽媛、屈宏韬、屈宏媛与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玉兰,屈丽媛,屈宏韬,屈宏媛,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6201号之一原告:康玉兰,女,住大连市。原告:屈丽媛,女,住大连市。原告:屈宏韬,男,住大连市。原告:屈宏媛,女,住大连市。原告屈丽媛、屈宏韬、屈宏媛共同委托代理人:康玉兰(原告康玉兰系原告屈丽媛、原告屈宏韬、原告屈宏媛之母),自然情况同上。被告: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赵作伟,院长。委托代理人:李巍,男,该院职员,住大连市。委托代理人包运东,辽宁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康玉兰、屈丽媛、屈宏韬、屈宏媛与被告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2017年6月19日,原告康玉兰、屈丽媛、屈宏韬、屈宏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康玉兰、屈丽媛、屈宏韬、屈宏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计7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亚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家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