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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慧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威海盛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王睿、王利群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慧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威海盛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王睿,王利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43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慧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海滨北路。被执行人威海盛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被执行人王睿,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戚东夼路。被执行人王利群,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戚东夼路。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2民初30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用于抵押担保借款的抵押物已被其它案件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已向该查封机关提出异议,故其申请中止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中止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少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