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民初2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家产、朱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家产,朱鸿,王苓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2357号原告: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朝阳路34号。法定代表人:李永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刚,张庄支行客户经理。被告:王家产,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被告:朱鸿,女,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王苓花,女,197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家产、朱鸿、王苓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我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退回原告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召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怀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