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7执1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仇有田与张晓峰、姚旺萍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仇有田,张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1865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1865号申请执行人:仇有田,男,1974年4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委托代理人:金慧霞,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晓峰,男,1974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仇有田诉被��张晓峰、姚旺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10591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告张晓峰未履行偿还原告借款本息义务,原告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被告张晓峰支付借款50,000元;二、被告张晓峰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告张晓峰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晓峰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张晓峰名下无车辆、股票、存款、社保类等财产登记线索,且下落不明。2017年5月15日,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人民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查封期限三年,该房屋由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姚���萍共同共有。2017年6月14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发送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亦未提出执行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执行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房屋与案外人共同共有,故暂不予执行变现处置。现本院执行中未查实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仇有田与被执行人张晓峰(2016)沪0117民初1059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红根审 判 员  范明火审 判 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戴家瑶审 判 长  陆红根审 判 员  范明火审 判 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戴家瑶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