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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执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陈某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149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陈某,男,199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身份证号码:。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牛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7日受理本院移送执行陈某罚金一案。执行标的金额为1000元,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陈某的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洋审判员 黄鹏之审判员 何金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骆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