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3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张义成与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义成,姚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3055号原告:张义成,女,196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姚强,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张义成与被告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2017年5月31日,按照张义成提供的被告姚强送达地址(怀远县荆山镇教委宿舍(西楼)1单元6号)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姚强邮寄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邮政部门以电话无,地址不详为由,将该邮件退还本院。2017年6月7日,本院向原告张义成送达提供被告姚强准确送达地址告知书,限其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提供姚强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电话,逾期后,原告张义成未向本院提供被告姚强准确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张义成不能提供被告姚强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视为本案被告不明确,依法应驳回原告姚强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义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乃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韦 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