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6执191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魏龙明申请执行郭爱祖婚姻家庭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龙明,郭爱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191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魏龙明,女,汉族,1941年2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观斗苗族乡。被执行人郭爱祖,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观斗苗族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珙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6民初6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爱祖在兴业银行40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祖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