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8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哈尔滨智华博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友群和立科技有限公司、孙立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智华博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哈尔滨友群和立科技有限公司,孙立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87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智华博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贵新街170号815房间。法定代表人:李江彬,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友群和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高新区科技创新城创新创业广场4号楼世泽路689号。法定代表人:孙立志,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孙立志,女,1985年1月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智华博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友群和立科技有限公司、孙立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货款1148120.5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423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