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执3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丁伟民、吴中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伟民,吴中源,吴惠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3804号申请执行人丁伟民,男,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吴中源,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吴惠姣,女,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商初字第176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吴中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执行款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吴中源在银行中的存款人民币元至东阳市人民法院指定帐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东阳市支行;户名:东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95×××7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杜忠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楼雨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