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7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韩瑞与王汝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瑞,王汝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7民初336号原告:韩瑞。被告:王汝吉(小名马儿),成年。原告韩瑞与被告王汝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韩瑞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2元,减半收取186元,由原告韩瑞负担。审 判 长 陈希芳人民陪审员 张培元人民陪审员 张朝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兴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