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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7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韩瑞与王汝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瑞,王汝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7民初336号原告:韩瑞。被告:王汝吉(小名马儿),成年。原告韩瑞与被告王汝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韩瑞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2元,减半收取186元,由原告韩瑞负担。审 判 长  陈希芳人民陪审员  张培元人民陪审员  张朝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兴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