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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1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修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修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1民初546号原告: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法定代表人:管志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华,女,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被告:修冉,男,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其他身份事项不详。原告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修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家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