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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8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郑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8民初625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郑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以无法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决定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