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李莉与襄阳川惠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莉,襄阳川惠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121号申请执行人:李莉。被执行人:襄阳川惠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明建。关于申请执行人李莉与被执行人襄阳川惠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02民初16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襄阳川惠大酒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襄阳川惠大酒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玉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