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02民初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乌兰察布销售分公司与杜亮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乌兰察布销售分公司,杜亮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902民初1075号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乌兰察布销售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法负责人:潘虎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宿守春,乌兰察布市“148”协调指挥中心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亮,男,汉族,1974年6月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原告中国石油��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乌兰察布销售分公司与被告杜亮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乌兰察布销售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宿守春、被告杜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乌兰察布销售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货款2574595.2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依法经营石油系列产品的国有企业,被告系原告单位职工,按照单位规定,职工销售润滑油、防冻液等油品计入个人业绩,单位按销售业绩给予职工相应报酬,职工从单位提取润滑油、防冻液等用于销售,售出的货款应及时交回单位,未售出的应将货物交回公司。被告在石油公司化德经营部任职期间,��单位提取大量润滑油、防冻液等用于销售,售出的货款共计2593360.96元,未交回公司。经结算被告于2013年10月12日出具欠条一张,2016年7月4日出具欠条两张。多年来经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交回货款,原告无奈,采取扣发工资的措施以督促其尽快还款,累计扣发了被告工资18765.76元,被告仍然拒不主动还款。其欠款行为已超出企业内部管理的约束,由于被告拖欠还款,已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为此,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杜亮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现其欠原告货款2574595.2元的数额是准确的。但认为,他人也有欠其款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杜亮承认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乌兰察布销售分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实,现被告仍欠原告货款2574595.2元,故对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乌兰察布销售分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亮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乌兰察布销售分公司货款二百五十七万四千五百九十五元二角。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98元,由被告杜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郁殿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约定,由受委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