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3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高锡云与汪传士、江松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锡云,汪传士,江松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588号原告:高锡云,女,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汪传士,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江松花,女,198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原告高锡云与被告汪传士、江松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高锡云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锡云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锡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高锡云负担。审 判 长 朱学燕审 判 员 许 鑫人民陪审员 朱刘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娟娟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