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1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明与石新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石新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1执307号申请执行人刘明,男,住河南省正阳县。被执行人石新科,男,住西平县。本院在执行刘明与石新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平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1民初145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请求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其申请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石新科的银行存款XX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范立学执行员  杨满圈执行员  张富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翔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