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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2民初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张萍与XX、赵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萍,XX,赵小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2民初1036号原告:张萍,女,1973年4月22日出生,环县人。被告:XX,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环县人。被告:赵小林,女,1976年6月12日出生,环县人。原告张萍与被告XX、赵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萍与被告XX、赵小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XX、赵小林互负连带责任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支付利息26250元;2.本案诉讼费要求由被告XX、赵小林负担。事实与理由:张萍与XX、赵小林系亲戚关系,XX、赵小林系夫妻关系。2016年9月17日,XX、赵小林以工程周转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立据借款250000元,口头约定,若被告于2016年农历12月底之前归还借款,不支付利息。否则,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借贷关系形成后,被告XX、赵小林未按期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XX、赵小林至今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基于上述,现原告提出前述诉讼请求,请依法判处。XX、赵小林辩称:原告所述该笔借款系赵小林在2016年9月17日之前向原告所借,其间赵小林曾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2016年9月17日,原告与其丈夫催要借款,因当时无力归还,原告丈夫提出,之前所还50000元算作支付利息,要求被告将原来借条重新出具,同时原告丈夫承诺此后不再计付利息。被告XX同意后,于当日重新向原告出具250000元的借条一张。现同意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元,同时请求延长还款期限,原告主张的利息,因之前有约定,故不同意支付。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XX于2016年9月17日向张萍出具的借条一张,被告赵小林、XX对原告提交的借条内容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通过证据出示和法庭审查,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3年度,被告赵小林以其丈夫XX承包工程资金短缺为由向原告先后借款250000元,借贷关系形成后,被告赵小林于2016年1月份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原告与其丈夫赵某某催要,被告称无力归还,2016年9月17日,经原告丈夫赵某某与XX协商,将赵小林已归还的50000元计算为支付之前借款期间的利息,由XX重新向张萍出具250000元的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张萍现金贰拾伍万元整。借款人:XX,2016.9.17”。借条出具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诉讼中,本院依原告张萍的申请,于2017年4月1日作出(2017)甘1022民初10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XX在环县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结算的部分工程款。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条为凭,借条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本院予以确认。被告XX向原告出具新的债权凭证后,经原告催要,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该笔债务形成于被告XX、赵小林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XX、赵小林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诉讼中,原告放弃向被告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该意见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XX、赵小林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张萍借款本金2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44元,保全费1970元,共计7414元,由原告张萍负担914元,被告XX、赵小林负担6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靖代理审判员 王 燕人民陪审员 郭振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