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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执1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曹宁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宁,北京市思博智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1959号申请执行人:曹宁,男,198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志刚,北京市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市思博智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朱镇麟,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曹宁与被执行人北京市思博智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的京顺劳人仲字[2017]第703号调解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4250元及利息。就被执行人北京市思博智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北京市思博智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在北京地区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北京市思博智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机器设备因在先涉及其他民事案件,已经由法院予以查封,本院已采取轮候查封措施,但无法采取进一步执行措施。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市思博智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顺劳人仲字[2017]第703号调解协议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 峰审判员 薛 祥审判员 单德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