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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良度、蔡珍秀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良度,蔡珍秀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05民特5号申请人:张良度,男,193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蔡珍秀,女,1930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洛阳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张志华,男,195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系被申请人的儿子。申请人张良度申请认定蔡珍秀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良度称,申请人张良度是蔡珍秀丈夫,蔡珍秀于2017年2月28日脑梗死后遗症入住洛阳东方医院治疗,目前蔡珍秀身体状况很差,不能动,瘫痪在床,精神状态很差,无语言表达能力,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向法院申请宣告蔡珍秀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张良度为蔡珍秀的监护人。被申请人蔡珍秀的代理人张志华称,同意申请人张良度的意见。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张良度与被申请人蔡珍秀系夫妻关系。张良度和蔡珍秀共生育子女三名,分别是张志华、张志伟、张志平。三人均到庭,均表示同意申请人张良度的意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洛精益司鉴所(2017)精鉴字第44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人蔡珍秀目前精神状态为“器质性精神障碍”;2、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蔡珍秀经鉴定为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张良度作为被申请人的丈夫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蔡珍秀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蔡珍秀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张良度为蔡珍秀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七年六月一十九日书记员  张 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