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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921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平与被执行人黎庆红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平,黎庆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21执74号申请人陈平,男,汉族,生于1984年8月4日,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凤庆县。被执行人黎庆红,男,汉族,生于1971年2月7日,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凤庆县。申请人陈平与被执行人黎庆红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一案,凤庆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凤民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约定应履行时间到期后,被执行人杨建勋未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李红文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31日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黎庆红于每月30日前支付给陈平1000.00元,2、申请人陈平申请司法救助5000.00元,3、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14日支付2000.00元(6月份、7月份两个月)。经合议庭评议申请人陈平符合救助条件应给予5000.00元司法救助。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凤庆县人民法院(2016)云0921执7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申请人可以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庆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红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