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81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曹建设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兴支公司、郴州东江兜率岛逸景营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陈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建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兴支公司,郴州东江兜率岛逸景营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陈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81民初280号原告:曹建设。法定代理人:邵平香。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英杰,资兴市乾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华,湖南锐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兴支公司。住所地:资兴市东江南路天鹅宾馆商务楼***楼。负责人:熊鹏,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郴州东江兜率岛逸景营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资兴市东江湖兜率岛果树研究所办公大楼***号。法定代表人:王大新。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栋,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陈庚。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劲锋,资兴市金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曹建设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兴支公司、郴州东江兜率岛逸景营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陈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曹建设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建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建设撤诉。案件受理费21777元(缓交),减半收取10888.5元,由原告曹建设负担。审 判 长 廖得兵人民陪审员 陈国庭人民陪审员 胡湘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