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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9执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林店信用社、李旭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林店信用社,李旭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9执666号申请执行人: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林店信用社,法定代表人:曲秀晖,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李旭春,男,汉族,职工,住涿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林店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李旭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孟祥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