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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周厚琴、周中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厚琴,周中华,李荣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330号申请执行人周厚琴,女,198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现住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周中华,男,198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李荣艳,女,199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207民初3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周中华25545元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山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