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周厚琴、周中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厚琴,周中华,李荣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330号申请执行人周厚琴,女,198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现住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周中华,男,198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李荣艳,女,199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207民初3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周中华25545元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山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