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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西安德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孙树峰、邓列梅不当���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德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树峰,邓列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25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德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树峰,男,汉族,1972年2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邓列梅,女,汉族,1973年1月2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111民初2504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德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孙树峰、邓列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孙树峰、邓列梅向申请执行人西安德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130000元、案件受理1686.5元、负担执行费1850元,共计133536.5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树峰、邓列梅按期给付,承诺每月主动履行案件款5000元,并已给付首月案件款5000元,现已发还申请人西安德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剩余案件款128536.5元未偿还,由于履行期限较长无法在一个执行期限内执结,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1执25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分期支付要求支付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鸿年审 判 员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王 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波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