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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6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首信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智慧、汪国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首信实业有限公司,李智慧,汪国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6022号原告:四川首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明勇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蕾,四川同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智慧,男,汉族,1974年9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汪国英,女,汉族,1972年2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首信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智慧、汪国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首信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首信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首信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19元,减半收取6759.5元,由原告四川首信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雷田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颜钰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