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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6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唐某1与唐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1,唐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6823号原告:唐某1,男,汉族,1963年5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其焕,广东平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2,男,汉族,1961年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原告唐某1与被告唐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7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座落在佛山市南海区某某居委砖木结构一层房屋一间(权利证号:)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是被继承人唐某、江某的遗产;二、判令上述遗产由原被告各继承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并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将相应案涉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份额变更登记到原告名下;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两被继承人唐某、江某生前是夫妻关系。两被继承人于1981年建有座落在佛山市南海区某某居委砖木结构一层房屋一间【权利证号:】。被继承人唐某的父亲于1984年死亡、母亲于1999年死亡,被继承人江某的父、母亲均先于江某死亡。唐某与江某共生育有原、被告二名儿子,此外没有其他收养子女、私生子女和继子女,两被继承人生前没有订立遗赠抚养协议。继承开始后,被告不但独自强占案涉房屋收租,拒不交出案涉房屋的房产证及土地证,还拒绝配合原告办理房屋继承手续,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认为,原告对案涉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享有合法继承权,被告拒绝配合原告办理继承手续,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被告没有答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举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的举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对原告举证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本院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确认以下事实:被继承人唐某(公民身份号码)与江某(公民身份号码)是夫妻关系,二人先后于2010年、2015年9月12日去世。唐子荣的父亲于1984年死亡、母亲于1999年死亡;江某的父母姓名不详,死亡时间不详,均先于江某死亡。唐某与江某共育有两儿子,包括原告唐某1及被告唐某2。位于某某居委的房屋(建筑面积32.29平方米,权利证号:)及位于平洲镇某居委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面积32.37平方米】均登记在江某名下,均属江某与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原告陈述称:针对案涉房产,被继承人江某与唐某生前没有订立遗嘱或遗赠协议。案涉房产的钥匙及房产相关证件均在被告手中,案涉房产没有人居住。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唐某、江某生前均未立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继承开始后,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唐某先于江某死亡,案涉房屋及集体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案涉财产”)是唐某、江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案涉财产的二分之一份额属于被继承人唐某的遗产,原、被告及江某是被继承人江某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其遗产应由原、被告及江某共同继承,每人各占被继承人唐某遗产的三分之一份额(即案涉财产的六分之一份额)。江某死亡后,案涉财产的二分之一份额及其继承唐某的遗产部分属于被继承人江某的遗产,原、被告是被继承人江某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其遗产应由原、被告二人共同继承,每人各占被继承人江某遗产的二分之一份额(即案涉财产的三分之一份额)。综上,案涉财产由原、被告二人共同继承,每人各占二分之一份额。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登记在江某名下的位于平洲某居委的房屋(建筑面积32.29平方米,权利证号:)及登记在江某名下的位于平洲镇某居委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地号:,面积32.37平方米】由原告唐某1、被告唐某2共同继承,每人各占二分之一份额,被告唐某2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唐某1办理上述房地产的房屋所有权及集体土地使用权份额的变更登记手续。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7.5元,被告负担47.5元,被告负担的部分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玉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智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