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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3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邹俊杰与袁明财、吕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俊杰,袁明财,吕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3民初397号原告:邹俊杰,男,197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被告:袁明财,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被告:吕刚,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原告邹俊杰与被告袁明财、吕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邹俊杰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俊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邹俊杰承担。审 判 长  罗学文人民陪审员  杨琼华人民陪审员  兰天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