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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辖终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华鸿恒熙置业有限公司、刘小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华鸿恒熙置业有限公司,刘小君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7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华鸿恒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宁自运。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成,广东唯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青,广东唯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小君,女,198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慕珊,广东焯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佛山市华鸿恒熙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小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33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佛山市华鸿恒熙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影响几百户业主,对该地区造成影响。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本案并不符合上述任一项规定之范围,本案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所涉标的额也未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规定的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受理标准,故本案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案涉《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就争议的解决方式仅约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而未就具体的管辖地点作出约定,应依照法律规定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是本案被告,其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潘秀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