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财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郇恒兵与灌云县伊山镇七里松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郇恒兵,灌云县伊山镇七里松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财保58号申请人郇恒兵,男,汉族,住东海县。被申请人灌云县伊山镇七里松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负责人马发高。申请人郇恒兵与被申请人灌云县伊山镇七里松村委员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为使以后的判决得到顺利执行,申请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灌云县伊山镇七里松村委员会所有的现在灌云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向阳支行存款(账号:)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12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侍江所有的位于海州区(房产号为:连房权证海字第××号)房屋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灌云县伊山镇七里松村委员会所有的现在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支行存款(账号:)120万元,冻结时间为一年,冻结期间非经本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支取。二、查封担保人侍江所有的位于海州区海连西路88号丰泰苑24号楼2单元102室(房产号为:连房权证海字第××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其本人保管使用,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损毁、变卖、或作其他财产抵押担保,不得办理产权变更过户手续。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潘兴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熊芳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