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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7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8-23

案件名称

龙家智与王明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家智,王明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27民初662号原告:龙家智,女,1969年9月6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平塘县人,住平塘县,被告:王明双,女,1980年10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平塘县人,住平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家智与被告王明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家智于2017年06月19日以该案自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家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龙家智负担。审判员  王尧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