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8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谦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谦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8419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谦,男,汉族,1940年2月24日出生,住陕西省周至县。上诉人李谦因侵权责任赔偿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3民初70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李谦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判令原审法院依法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其是因被诉人的重大过错未能接受完整的专业教育,进而造成了其现状及可得利益损失,并且精神受到严重伤害,而并非由国家政策导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于被诉人的重大过错,不但导致了上诉人不能完整的接受专业教育,根据统招统分政策,也直接影响了上诉人的正常就业,给上诉人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伤害,理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是上诉人李谦作为一审起诉人,以历史遗留问题为由要求西安美术学院对其进行侵权责任赔偿的起诉。因该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综上,李谦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艳枫审判员 张 鸿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