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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民初2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朱全治与杨爱花、平天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全治,杨爱花,平天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2民初2606号原告:朱全治,男,196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阴增华,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爱花,女,195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被告:平天才,男,194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原告朱全治与被告杨爱花、平天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朱全治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阴增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爱花、平天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7日,被告杨爱花因买房向原告借现金60000元,承诺2016年6月30日还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推托至今仍未还款。该笔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二被告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5月27日,被告杨爱花向原告借现金60000元,并于当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2016年6月30日还款。后因被告杨爱花未偿还借款,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6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杨爱花借原告款60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杨爱花偿还借款30000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该笔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不到庭应诉的行为,既是放弃了对原告所主张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也是对自己不负责任的表现,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爱花、平天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全治借款6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杨爱花、平天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丽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柴永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