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刑更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杨建华交通肇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建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刑更254号罪犯杨建华,男,1985年9月26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监狱服刑。广西富川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2015)富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杨建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5年3月3日至2018年3月2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梧州监狱于2017年5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梧州监狱以罪犯杨建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建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2016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累计获奖励分90.1分。(2015)富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中确认该犯在案发后通过家属分别赔偿三位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共计人民币60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建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已进行了民事赔偿,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建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7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益民审 判 员 黎经耀人民陪审员 骆研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朱黎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