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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81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浩超、莫少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浩超,莫少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81执446号申请执行人:陈浩超,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被执行人:莫少强,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执行陈浩超与莫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481民初188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0000元及其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11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行履行支付5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尔后申请执行人并与被执行人协商和解,确定再由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6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其他执行内容请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并双方自愿按此和解方案终结本案的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已按其与申请执行人的执行和解约定支付了6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并已向本院缴纳了执行费1100元,申请执行人为此向本院申请结案。至此,本案的债务已全部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岑溪市人民法院(2016)桂0481民初18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予以结案。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岳审判员 梁 智审判员 胡光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庆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