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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3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友明、卢红菊等与李成福、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友明,卢红菊,张海,李成福,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3民初884号原告:张友明,男,汉族,1963年4月15日出生,农民。原告:卢红菊(系张友明妻子),汉族,1965年10月9日出生,农民。原告:张海(系张友明儿子),汉族,1994年4月5日出生,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东,竹山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成福,男,汉族,1976年5月8日出生,农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纵横大道**号。主要负责人:赵元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希,系公司理赔部经理。原告张友明、卢红菊、张海与被告李成福、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受理。原告张友明、卢红菊、张海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友明、卢红菊、张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2元,减半收取57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义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