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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30行审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桐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靳中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桐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靳中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30行审467号申请执行人桐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李云飞,任局长职务。被申请执行人靳中斌,男,汉族,1967年2月12日生。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8日向被申请执行人下发了桐住建罚决字〔2016〕第0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内容为:1、责令立即改正;2、处以人民币贰万贰仟壹佰壹拾叁元(22113.00)整的罚款。在法定期间内,被申请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罚款22113元和加处罚款22113元。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桐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桐住建罚决字〔2016〕第0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罚款项目。审判长  陈新奇审判员  刘兴元审判员  徐明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