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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1民初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熊鑫与张斌、许海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鑫,张斌,许海林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1162号原告:熊鑫,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茂林,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斌,男,1971年4月8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中心医院宿舍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萍,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许海林,男,1982年8月12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熊鑫诉被告张斌、许海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熊鑫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斌、许海林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熊鑫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斌、许海林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鑫撤回对被告张斌、许海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熊鑫负担。审判员  聂本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