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4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陈杰、潘玉平与被执行人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杰,潘玉平,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4执220号申请执行人:陈杰,男,汉族,1976年8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申请执行人:潘玉平,男,汉族,1972年9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执行人: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法定代表人:佘晓静,总经理。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陈杰、潘玉平与被执行人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26民终196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2624执2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胜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木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