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7执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刘巧莲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刘巧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627执131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负责人:郑雅民,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刘巧莲,女,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我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刘巧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巧莲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刘巧莲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的账户予以冻结;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高文清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宋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