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3执1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喻孟军盗窃罪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0303执1940号被执行人喻孟军,男,汉族,1987年8月14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喻孟军盗窃罪一案中,本院强制提取被执行人喻孟军在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的保证金400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