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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3民初5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陈某与湖北鼎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湖北鼎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3民初5390号申请人:陈某,男,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北鼎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珞路628号亚贸广场A座20楼。法定代表人:程发明,董事长。申请人陈某与被申请人湖北鼎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湖北鼎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6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陈某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鼎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60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320元,由申请人陈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 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