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8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赵超卿与曲保平、曹浩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超卿,曲保平,曹浩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8民初464号原告:赵超卿,男,汉族,1969年9月15日出生,住洛宁县。被告:曲保平,男,汉族,住洛宁县。被告:曹浩浩,男,汉族,住洛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超卿诉被告曲保平、曹浩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超卿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超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超卿负担。审判员 :贺耀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相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