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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民初1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方步良与梁成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步良,梁成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1957号原告:方步良,男,1968年8月1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江苏天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成勇,男,1955年2月2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博,丰县凤城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方步良诉被告梁成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方步良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步良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步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375元,由原告方步良负担。审判员  丁国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