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民初1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方步良与梁成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步良,梁成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1957号原告:方步良,男,1968年8月1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江苏天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成勇,男,1955年2月2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博,丰县凤城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方步良诉被告梁成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方步良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步良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步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375元,由原告方步良负担。审判员 丁国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