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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赵伟华与陈虹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伟华,陈虹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743号原告:赵伟华,女,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陈虹晔,女,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原告赵伟华诉被告陈虹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赵伟华述称其需要继续收集、补充证据,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伟华撤回对陈虹晔的起诉。审判员  刘书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柴也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