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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22执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绍模、朱炳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绍模,朱炳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2执509号申请执行人:刘绍模,男,194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被执行人:朱炳坤,男,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刘绍模与被执行人朱炳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朱炳坤可以执行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查明,被执行人朱炳坤负债较多,现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朱炳坤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2016)鄂1022执50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华忠审判员  龙中贵审判员  彭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