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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6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淑清、王聪与魏刚、赵洪亮、张恒、王兆利故意伤害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春,王聪,魏刚,赵洪亮,张恒,王兆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6执336号申请执行人王淑春,女,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申请执行人王聪,男,198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执行人魏刚,男,198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长青乡后库勒村。被执行人赵洪亮,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长青乡后海格村。被执行人张恒,男,198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长青乡后库勒村。被执行人王兆利,男,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杜尔门沁达斡尔族乡后杜尔门沁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淑清、王聪与被执行人魏刚、赵洪亮、张恒、王兆利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王淑清、王聪于2017年6月5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刑初字第202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魏刚、赵洪亮、张恒、王兆利给付赔偿款110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魏刚、赵洪亮、张恒、王兆利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王淑清、王聪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刑初字第202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占录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高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文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