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3执4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杨万发申请执行曾改平、王富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万发,曾改平,王富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3执423-2号申请执行人杨万发,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曾改平,女,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富国,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2017)豫0403民初46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曾改平、王富国的银行存款或收入53350元(含借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1390元、保全费1270元、执行费6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聚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