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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3民初2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显军、东莞市万江斯美金属制品厂等与苍南县真仕文具厂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显军,东莞市万江斯美金属制品厂,苍南县真仕文具厂,邱学安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027号原告:李显军,男,汉族,1972年1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澧县。原告:东莞市万江斯美金属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经营者:韦锦洋。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业,广东和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苍南县真仕文具厂,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投资人:邱学安。被告:邱学安,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东,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李显军、东莞市万江斯美金属制品厂与被告苍南县真仕文具厂、邱学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和网络渠道许诺销售、销售对原告ZL20122030××××.0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并删除、屏蔽、断开链接阿里巴巴网站(网站为××)发布侵权产品的信息;2.两被告对生产、库存、销售(包括网络渠道销售)及售出可召回侵权产品的成品及半成品交由原告销毁;3.两被告赔偿对原告经济损失500000元;4.两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维权费用14899元;5.两被告在阿里巴巴网站首页的显著位置连续三十天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6.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查明:李显军于2012年6月27日申请【“名称为:金箔扑克牌,专利号为ZL20122030××××.0”】的实用新型专利,于2013年2月13日取得授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的第3224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显示,ZL20122030××××.0号实用新型专利被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专利号为ZL20122030××××.0实用新型的专利权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原告基于该无效权利提出的起诉缺乏基础,应予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显军、东莞市万江斯美金属制品厂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官 健人民陪审员 钟 颖人民陪审员 吴紫芸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陈建辉书 记 员 黄东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