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4执恢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尹丽俊与许信华、沈美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丽俊,许信华,沈美玲,南京盛威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4执恢220号申请执行人尹丽俊,女,1966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唐晓玲,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许信华,男,1952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沈美玲,女,1952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南京盛威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其林门。法定代表人许信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丽俊与被执行人许信华、沈美玲、南京盛威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0日下发(2017)苏01执监26号裁定,裁定(2014)秦民初字第2495号民事判决书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秦民初字第249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海祥审 判 员 褚爱芳审 判 员 杨厚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裴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