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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4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罗杰与阮成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杰,阮成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4351号原告:罗杰,男,197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阮成勤,女,198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委托代理人:杨朝勤,重庆市綦江区通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杰与被告阮成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杰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共计1170元由原告罗杰负担。审判员  张元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阮成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